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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仁强制猥亵罪、强奸罪(未遂)辩护词(亲办案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11-19 浏览量:0

      王x仁强制猥亵罪、强奸罪(未遂)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王x仁涉嫌强制猥亵罪、强奸罪(未遂)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辩护人尊重被告人本人认罪认罚的态度,与其观点一致。辩护人对本案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仁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王x仁系自首,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对于强奸罪有坦白的情节。还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对于强制猥亵罪有自首和坦白的情节。

二、被告人王x仁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仁自愿认罪悔罪,加之其当时确实大量饮酒,状态不佳,意识不太清醒,不能很好控制自己的行为,一时糊涂,铸成大错,对于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十分的懊悔,今天在法庭上又真诚悔罪认罪,并表示要改过自新,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司法部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 被告人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对于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愿意承担,自愿认罚并且承担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本案发生后,经过被告人家属主动联系并努力,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出具了对王x仁的谅解书。

五、从犯罪后果来看,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在被告人女朋友的住房内,是在比较隐蔽的场所,不是公共场合,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王x仁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请求合议庭能对以上情节综合考虑,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

                                          

           2019年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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