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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50岁后被终止合同,公司赔了31万,只因忘记她是女干部

来源:王小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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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于2007年8月1日入职广东某节能公司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最后工作岗位为财务出纳。

2019年2月19日,xx向公司递交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xx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再续签。

2019年4月16日,xx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4372元。

2019年6月14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319348.08元。

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双方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在合同期满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向xx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双方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2019年3月20日合同期满前xx已向公司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在合同期满后与x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公司主张不与xx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xx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公司无法同xx续签劳动合同”,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对xx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而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

第二,xx1967年3月21日出生,于2017年3月21日已达50岁。在2017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公司、xx按劳动合同履行,公司为xx缴纳社会保险,很明显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才提出xx已达50岁退休年龄,不能继续建立劳动关系,依据不足,该理由不成立。

至于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核计xx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应将季度绩效纳入计算,结合xx在公司处的工作年限11.5年以上不满1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xx赔偿金319348.08元(计算公式:13306.17元/月×12个月×2倍)。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判决,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赔偿金319348.08元给xx

判后,公司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xx50周岁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无须支付xx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二审判决:xx是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岁,不是50岁,且xx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查明,公司与xx连续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公司与xx签订的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以及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均明确约定xx的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管理(技术)岗”,职务(或工种)为“审计和财务管理”。

二审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应否支付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上诉认为xx50周岁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无须支付xx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

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以及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第二点“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都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之规定,干部(技术)岗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该为55岁。

根据公司与xx签订的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岗位”一项有两种性质的岗位可以选择,分别是“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而该两份合同均明确约定xx的岗位性质为“管理技术岗”,职务(或工种)为“审计和财务管理”,故xx岗位应该属于区别于工人岗位的管理岗位,xx相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应该为55周岁。

另外,在xx达到50周岁以后,公司依然能够继续为xx购买社会保险,亦可以反证xx的法定退休年龄应该为55周岁,而非50周岁。

关于公司、xx请求本院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询问xx参保身份、岗位以及退休条件问题,双方对于xx岗位性质约定清晰,且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公司及xx的调查取证申请无必要性,本院不予准许。

xx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连续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xx距离退休不足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xx明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违法终止双方原本应该延续的劳动合同,在性质上接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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