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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请假因私外出,返回公司途中被车撞伤算不算工伤?

来源:王小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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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餐饮公司配送中心员工,上班时间为8:00-18:002018年5月14日中午,xx在公司吃过午饭,因家中有事,在告知同事xx后,临时回家处理。

14时30分在返回公司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受伤。医院诊断结论为smith骨折(左)。交警认定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xx2018年8月27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8年9月5日受理,并于2018年9月15日向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公司认为xx是在上班期间私自离岗外出,并未向主管人员以书面或者口头等任何形式提出请假,故xx提出的工伤认定不成立。

人社局经审查相关证据后,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xx符合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判决:未履行请假手续因私外出,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xx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为8点至18点,按照有关的考勤管理制度,员工工作期间外出应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xx自述其2018年5月14日中午外出是因家中私事,且仅与同事口头打招呼,未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

xx系未履行请假手续因私外出,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人社局认定xx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其构成工伤,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二)项的规定,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

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在正常工作时间因私外出且并未向主管领导履行请假手续,回单位的行为不属正常的上班范畴,不符合上班途中的时间要求

二审法院认为,人社局是以xx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由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故本案的争议焦点系xx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在上班途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故对于工伤认定之“上下班途中”的判断,除考量职工是否在上下班合理路途之外,还需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时间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

结合本案证据,公司具有完备的考勤管理及迟到早退处罚制度,该管理制度中也有规定工作时间有私事外出需要向主管领导请假,但xx在正常工作时间因私外出且并未向主管领导履行请假手续,其回单位的行为不属于职工正常的上班范畴,不符合上班途中的时间要求,故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确有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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