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乃峰律师

刁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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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贩卖毒品罪量刑须明确毒品交易数量

来源:刁乃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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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起诉书称,李某某2016年1月3日晚上,在杭州市某小区某单元房内,以500元价格向李某、刘某贩卖毒品“冰毒”1小包。1月10日晚上,李某某在上述地点以300元价格向李某贩卖毒品1小包。1月19日在李某某住处中,查获毒品6.5克“甲基苯丙胺”,吸壶一只,手机两部,李某某本人也吸食毒品。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析案: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数量不同量刑基准不同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两次交易的都用1小包计算,没有明确交易的数量。1月19日在李某住处查获毒品6.5克毒品,并非李某某贩卖的毒品数,应是李某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额。本案被告人毒品交易的事实存在的,但两次交易的毒品数量都以1小包计算,毒品交易数量不明确。1小包毒品的数量到底是多少?不得而知,势必影响量刑的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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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99号3楼A座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刁乃峰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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