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改姓继父姓,亲生父亲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来源:张学研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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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陈先生与黄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陈小某跟着妈妈(黄女士)共同生活,同时爸爸(陈先生)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离婚后,黄女士与王先生再婚,陈小某与继父(王先生)相处融洽,于是黄女士想将孩子改随继父跟着姓王。陈某知情后,认为黄某擅自将孩子改姓,所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双方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双方离婚均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出现过因对方更改小孩姓名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变。一方抚育子女的,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可以看出,父母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与子女姓名权的行使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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