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临沂孙律师给大家普及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够在生活中给大家以帮助。
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中有人“农转非”的,发包方是否收回其承包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该条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唯一条件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如果仅仅是农转非的话,发包方也不可以收回承包地。另外,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个人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只要农户还在,农户内部人员流动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
在此,再给大家拓展一下知识面,除了以上情况外,村委哪几种情况可以收回承包地。
第一、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了承包方的三种法定义务,其中第(三)项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芫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法定义务,土地管理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农村土地承包者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
第二、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地。
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个人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只要农户还在,农户内部人员流动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在本轮承包期内“生不添、死不减”。而当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有的迁出了,有的死亡了,户中已无成员时,也就是“绝户” 情况发生时,村委会有权将土地收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当户中的成员有的迁出有的因死亡户口被注销时,该户中已无成员存在就是“绝户”,不能再成为承包主体与村委会保持合同关系,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收回另行发包。
第三、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已分承包地。
第四、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以上就是一些简单的法律规定,有更多问题,大家可以咨询临沂土地纠纷律师,临沂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