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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专利侵权,对方不拿传票怎么办

来源:朱德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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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发现有单位生产我们的专利产品后,起诉到法院,现在法院发通知对方不拿传票,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实务中会出现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拿传票的情形,因为原因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下文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拿传票的几种情形做了分析盘点,同时提供一些建议。

一、不拿传票的情况及后果

1. 原告不拿传票

现实生活中,原告不拿传票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起诉后觉得胜算把握不大不想诉了,或者起诉后发现诉讼成本超出预期不想告了,或者私下里和被告方达成和解不愿意再拿传票了,等等。一般情况下,原告不拿传票和原告不交诉讼费都按撤诉处理。无民事行为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意味着案件没有经过审理,原告仍然可以再诉,但是六个月内再发起诉讼的话,需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2. 被告不拿传票

现实中被告不拿传票的情况要比原告不拿传票的情况复杂,下文一一列举分析:

1)被告方认为基本上没有胜诉把握,从而放弃辩论权,这可以算是非恶意的消极应诉。比如说,被告被专利权人起诉专利侵权后,自认理亏,从而怠于应诉。(2)第二种情况是被告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到庭,比如说实际上并没有收到传票,并未得知开庭的具体信息。

3)第三种情况,传票已送达,被告已得知开庭的具体信息,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无法出庭,比方说身体不好,或者说由于自然不可抗力或者突发社会事件,或者说需要处理与人身相关的生老病死等非常特殊的事件,或者因为执行特殊公务,以上几种情况可以概括为:特殊原因、正当理由。

4)第四种情况,传票已送达,被告得知开庭具体信息,但是出于不良目的,比如说想跳过一审直接打二审,在二审时用有力证据求胜诉,或者恶意想使原告失去一次上诉机会,一审收到传票却故意不应诉。

对于以上情况,处理方法有:

1)缺席审判。对案情清楚、被告不到场不影响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判。对于被告有正当理由但未向法庭提出,或者庭审中无缘无故退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判。以上种种消极应诉的情况下,被告方视为放弃辩论权,需要承担不利后果。缺席审判的判决的效力和对席判决一样。

一般情况下,与人身法律关系有关的民事诉讼中被告方不出庭不可以缺席审判。

2)延期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中,包括被告不当庭无法查清案情事实的情形。延期审理后,须对被告再次发传票传唤后再次审理。延期审理仅仅将庭审推迟,其他诉讼活动照常进行。

3)拘传到庭。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前置条件有两个,一是仅依原告陈述无法查明案情,一是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民事诉讼中,被告必须出庭的情形主要是与人身关系有关的诉讼,比如抚养、赡养等等。

4)中止诉讼。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告不出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且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拘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审理。

3. 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在此不赘述。

二、对策与建议

实践中,拘传有一定难度,有的被告会拒收传票逃离,也有在第一次收到传票或第二次收到传票后逃离,客观上造成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即使被告被拘传到庭,有的被告态度会非常消极,始终保持沉默,不举证、不辩论,让审判陷于尴尬。

针对实务中被告不拿传票的成因及处理方法,我们的建议是:

1)在诉之前积极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收集被分析被告方实际情况,预测被告收到传票后可能的反应方式,制定策略及方案确保维权效果。特别是专利侵权的案子,鉴于调查、取证的难度以及对专业性的高要求,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办理。

2)提起诉讼后,注意诉讼文书送达。

送达指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具有方向性。送达的效力有一种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应在何时参加某一诉讼活动,若不参加,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比如,被告接到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法院可缺席审判;被告必须到庭的,可强制其出庭。送达有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如果已经发起诉讼,也要注意留意跟进文书送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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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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