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国律师

张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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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周口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返款责任

来源:张泽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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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名义借款是否应承担返款责任?

    案件事实:张某拿着一张由王某签字的借条向法院起诉,主张王某向其履行借款到期返款义务,但实际借款人确是不是王某,而是张王某都认识的朋友杨某,对此,张某是知情的,但借款到期后,名义借款人王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还是由法庭查明的实际借款人承担返款责任,以及还是由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名义借款人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返款义务,本律师认为应结合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第一、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合同向对方即名义借款人承担返款责任。

    第二、在借款时,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仅是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来约束实际借款人,但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活动履行,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任何利益,此时,应以法庭查明的实际借款人为借款人,应有实际借款承认还款责任。

    第三、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赖出借款项,要求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此时,借款关系发生在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身上,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应有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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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泽国
  • 执业律所: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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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1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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