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明律师

韩春明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继承,涉外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婚姻家庭,证券投资,互联网纠纷

对著作权作品中的演绎作品再演绎的授权使用限制规则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6
人浏览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增长,正在逐步形成一系列网络经济生态圈。如在著作权领域内,先是各种精彩纷呈的网络小说吸引到众多的网名热捧,尤其是武侠、侦探小说;再由好奇的动漫迷将受网民热捧网络小说改编成动漫,接着不甘落后的游戏公司将上述动漫改变成网络游戏供游戏玩家娱乐;最后,被资本推动的电影公司将网络游戏或小说直接改编成电影电视剧。这些网络经济生态圈在法律关系当中就是著作权中的对原创作品的演绎,然后对演绎作品的再演绎。在作品不断演绎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争议,那么法律问题浮出水面: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授权他人演绎其作品时,是否一定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换言之,对演绎作品再次演绎,需要遵循怎样的授权规则?

一、演绎作品的概述及其构成要件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实施了汇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演绎行为,而产生的有别于原作品表达的新的作品,因此,演绎作品是在使用原作品表达的基础上又形成了新的表达的新作品。演绎作品所保护的对象是新的作品中的新的表达。

演绎作品产生的原因,源于优秀作品往往有二次开发或者多次开发的需要,通过这种开发,增加了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利用和扩展作品市场的机会。如,一部畅销小说问世后,可以被改编成漫画、拍摄成电影、制作成网络游戏等。演绎作品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受到保护,主要版权国际公约也规定了对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

构成演绎作品,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必须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达。如果没有利用已有作品的表达,或者只是利用了已有作品的思想,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虽然会为拍摄电影的需要而删去大量的细节和心理描写,同时增加大量的场景安排和人物动作、表情设计等,但小说的基本故事情节仍然清晰可辨,这就是对已有作品基本表达的保留。

二)包含有演绎者的创作。在利用他人表达的基础上,演绎者进行了再创作,演绎的结果和已有作品相比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要求。如果仅仅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达,但是没有演绎者的创作,没有形成新的作品,也不构成演绎作品。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借鉴了已有作品的表达,因此,演绎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通常要高于已有作品。美国法院曾通过判例分别确立了实质性区别标准和可区别性变化标准,明确了演绎作品必须要有区别于原有作品的实质变化,才能受到版权的保护。


二、演绎作品的双重属性和权利行使的两面性

(一)演绎作品的双重属性:

(1)演绎作品在表达方面与已有作品具有一脉相承的共同性和依附性。由于与已有作品具有相似的表达形式和共同的作品元素,使得演绎作品较之新作品而言具有与已有作品紧密的联系和显著的依赖;

(2)由于演绎作品具有再创作的性质,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加入了新的独创内容,使得其区别于对已有作品的抄袭。正如有的法律学者所说,演绎作品的特点就在于它既保留了已有作品的基本表达,又包含了演绎者的独创性劳动成果。

(二)演绎作品权利行使具有两面性:

(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全部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2)由于演绎作品具有与已有作品求同存异的特殊属性,使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与已有作品的著作权存在重合的部分,因而在行使时也必然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的制约和影响。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条规定隐含这样一条规则: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实际上是由演绎作品和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共同控制的,而且,在这个共同控制的关系中,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将他人网络小说改编成动漫,改编人(演绎人)对动漫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如果未取得小说著作权人的同意,改编人(演绎人)就不得对动漫进行出版,因为动漫中含有小说作品中的独创表达元素(小说人物姓名、故事情节等),而这些,必须受到小说著作权人的专有控制。之所以不承认演绎作品的独立地位,主要在于演绎权的行使实质为对已有作品的变化性使用,因此演绎权应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的控制。

由于演绎作品与已有作品具有共同的表达元素,尽管演绎作品本身并不能完全替代已有作品,但演绎作品的权利行使如果不受限制,就很可能在客观效果上挤压已有作品的市场份额从而威胁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独创性表达元素的专有。演绎作品权利行使受到权利人与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共同控制的格局,决定了在演绎作品再次演绎的过程中,必然也要遵循与之相应的特有授权规则。


三、演绎作品再演绎的授权限制规则

  演绎作品行使包括演绎权在内的权利时,需要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在法律上负有不得侵犯已有作品的著作权的义务。换言之,当演绎作品再演绎涉及已有作品著作权时,需要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反之,当演绎作品再演绎并不侵犯已有作品的著作权时,并不需要获得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一)再次演绎中未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不需要已有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

演绎作品的表达元素由两部分构成: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和新创作的表达元素。因此,在演绎作品中,至少存在两个著作权:(1)已有作品的著作权;(2)进行演绎创作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就演绎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而言,其权利范围仅限于再创作部分。显然,对于演绎作品中的新的表达元素,演绎作品权利人可以自由控制而无须取得已有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比如,演绎人基于网络武侠小说演绎出对应的漫画,对于该漫画作品而言,作品标题、人物姓名、故事情节等无疑属于已有作品权利人的表达元素,而漫画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场景设计等则属于漫画权利人所有。因此,被告有权自由利用其基于漫画人物形象的著作权而授权他人演绎使用,无须再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因此,依据改漫画作品的人物形象、场景设计等元素改编出相应的网络电影电视剧,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在法律上也没有障碍。

(二)再次演绎中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不需要已有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

通常情况下,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可以细分为两类:非独创性元素和独创性元素。

1. 对于非独创性元素,属于共有领域,并不专属于已有作品著作权人,该元素并非由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垄断,因此同样可以自由使用而不需要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比如,网络小说的特定元素并非由小说作者创造,而是属于公有领域的词汇,其使用权并不能由该网络小说著作权人垄断。如果在同类或者不同类产品中使用了同一特定元素,但从作品整体上看不发生混淆的危险,就不宜认定发生了权利侵害。除小说作者外的其他人,只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都可以对特定元素进行自由使用。

2. 对于独创性元素,当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对该元素的利用不需要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1)对该元素的利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2)该元素由于已有作品著作权过期而进入公有领域。

(三)再次演绎中包含已有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一般需要得到已有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为了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和利用,对于已有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的利用,一般要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就构成了对已有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比如,网络小说原著中的人物姓名、故事情节等都体现了小说作者原创性的劳动,具有显著的独创性,属于专属的表达元素,因此,如果网络游戏中出现了这些元素时,必须要得到小说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如果演绎人改编网络游戏时,不但使用了网络动漫的人物形象,还使用了网络小说中的故事情节,且对于故事情节的利用,不但逾越了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也踏入了小说著作权人的权利领地,就会构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本类情形存在一种例外:当演绎作品是电影作品时,对电影作品进行演绎得到的作品,不需要得到已有作品权利人的许可。由于电影作品作为众多智力成果融合的结晶具有其独特之处,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其当做普通的演绎作品对待。《著作权法》第15条在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时,并没有像第12条那样规定:“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没有规定他人对电影作品的利用需要同时取得制片者和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根据该规定,电影制片者的著作权不受已有作品著作权的制约,这样,从逻辑上看,电影作品制片者有权自行对电影作品加以改编,并对改编而成的作品加以利用,无需再经过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如果希望改编电影作品并利用通过改编而成的新作品,同样只需制片者许可而无需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对于这种例外,有学者提出应按照《伯尔尼公约》的精神,将电影作品纳入到其他演绎作品之中,增加权利行使不得侵犯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规定。

 

结语:演绎作品再演绎授权规则的价值:权利或利益平衡的机制

演绎作品创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权利行使不仅涉及演绎作者的利益,而且涉及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在平衡演绎作者、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合理地设定演绎作品再演绎的授权规则。

演绎作品权利行使的双重控制格局决定了授权也表现出普遍的双重性,但是,非独创性表达元素和电影作品例外情形的存在,改变了单一的双重授权规则。即当再次演绎作品时,根据是否涉及已有作品的独创表达元素,决定了授权条件是单一授权抑或是复合授权。具体来说,再次演绎中未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不需要已有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再次演绎中虽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但该元素并非由已有作品著作权人专有,不需要已有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再次演绎中包含已有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一般需要得到已有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凡有原则必有例外,对于演绎作品的再演绎,并不总是笼罩在已有作品著作权的羽翼阴影之下,如电影作品改编。


以上内容由韩春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韩春明律师咨询。
韩春明律师
韩春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30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韩春明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