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及司法审查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及司法审查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及司法审查工作实践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网络借贷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直接借贷产生的纠纷;互联网平台的提供者将自有资金或融入的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产生的纠纷;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网络借贷产生的纠纷;

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是指,上述网络借贷纠纷发生以后,出借人或借款的受让人、担保人等依据有关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行为。

二、申请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网络借贷仲裁裁决,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3.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4.仲裁协议书或者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

5.能有效送达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信息;

6.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已经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的证据材料;

7.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或担保合同等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执行法院告知其在3日内补充提交。当事人逾期不能交齐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三、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向经常居住地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迁居等原因户口被注销,申请人仍向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原户籍所在地法院可以以不符合管辖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五、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的申请的,执行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审查期间,可以中止执行。

六、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张仲裁程序未保障其基本程序权利,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提出上述主张,但执行法院发现该情形存在,且已经影响到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执行该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将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不撤回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以借款合同约定有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不予支持。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仲裁程序中,未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

1.网络借贷合同存在通过格式条款免除网络借贷平台和出借人责任,加重借款人责任,排除借款人主要程序性权利情形,仲裁机构未进行审查的;

2.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向仲裁被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其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答辩权利的;

3.未给当事人提供合理答辩期限即缺席作出裁决的;

4.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向当事人有效送达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

七、办理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或司法审查案件,应当从申请人或出借人的资质、贷款的对象和目的、综合实际利率方面进行认真审查。

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的行为,系违反《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八、同一申请执行人在2年内,在同一中级法院辖区,以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案件超过10件的,须提交申请执行人、出借人具备从事相关贷款发放、提供担保、受让债权等相关业务资质的证明材料。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交,而仲裁程序中对此未进行审查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九、对仲裁裁决案件进行执行或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出借人以先行扣除利息、收取“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为由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仲裁裁决未进行审查,被执行人、案外人也未申请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按照裁决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处理。

十、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过程中,对在仲裁过程中基本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可能没有得到应有保障的被执行人,要慎用拘留、罚款、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十一、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网络借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执行申请,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十二、对于小额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可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办理小额仲裁裁决指定执行工作办法》(豫高法〔2018〕187号)的规定,将部分案件指定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对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小额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销案方式结案。

对指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受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提高办案质效。

十三、执行法院要加强对网络借贷仲裁案件的数据分析研判,及时掌握案件的数量、申请执行人、仲裁机构等动态信息,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法院反映,上一级法院要加强总结研究,及时提出解决意见,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本通知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执行裁决庭报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