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青律师

陈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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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打官司到底要不要请律师?

来源:陈青青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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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到底要不要请律师?

        话不多说,直奔主题,打官司要不要请律师?我们先看几个真实的案例:

1、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将其户籍迁出,买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至起诉之日,卖方应支付违约数额近3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卖方陈述在约定的户籍迁出之日将近时找过买方希望延期迁出,买方曾向其表示过“不着急迁出,需要迁出时我再通知你”,买方对此当庭表示认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户籍迁出日期重新协商一致,视为对原合同条款的变更,卖方不构成违约,因此驳回买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借名买房纠纷中,甲乙双方系姐弟关系,因姐姐身在上海想为身在北京的父母买套居住房不方便,故委托弟弟代为购买并借名登记在弟弟名下,后双方因过户问题产生争议,沟通过程中姐夫将整个对话进行了录音,并自以为抓住了关键证据,胜券在握,不料想第一次庭审后,法官提了几个借名买房的关键性问题后,本以为胜券在握的案件,一次开庭后当事人瞬间没有了当初的底气。

3、一离婚诉讼纠纷中,双方就婚后所购买的一套房屋分割产生了争议,该房屋是男方在婚后用其个人财产购买所得,属其个人财产;女方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房屋系婚后共同财产购买。鉴于男方对其主张仅有口头陈述,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一审法院推定房屋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该房屋男女双方各占50%的份额。

相信看完以上三个案例,无需我再多加剖析,聪明的你一定能够看的出请与不请律师的差别所在:

案例一中,如果买方委托了代理律师,针对买方当庭认可的那个事实,因为对方仅有口头陈述而无任何证据证明,代理律师一定会当庭否认,那么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迁出户籍,构成违约无可否认,买方胜诉便毫无悬念。

案例二中,录音中确能体现弟弟认可涉案房屋的款项全部来自姐姐,姐姐一方以为认可了购房款是其支付便能证明弟弟买房是受其所托,房屋所有权依法就应归其所有,殊不知,“借名买房”纠纷中,除证明“买房”的事实外,关键还要证明“借名”,姐姐是支付了房屋所有款项,但也仅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的“出资”,不能证明房屋的归属。万幸的是,第一次开庭后,姐姐一方及时委托了律师,最终获得了一审、二审的胜诉。

案例三中,男方败诉之后还是心有不甘,二审阶段委托律师时还特意询问了律师“我在开庭之前咨询了律师,是律师告诉我说,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依法仍然属于我个人的财产,为什么法院判我败诉?是的,律师的回复并没有错,但问题的关键是:“婚后用你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这个前提,你去举证证明了吗?要知道,你免费咨询律师所能获得的不过是一个可能性的前提下的一个可能性的静态结果,但是诉讼,毕竟是一个动态过程。

以上仅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印象比较深刻的三个案例,实践中类似这样的当事人不在少数,在如今这个信息共享发达的时代,当遇到纠纷后,很多当事人都是先从网上、书籍上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有心者还会在一些法律网站上留下问题等待免费咨询律师的回复,短时间的询问摸索后,当事人便以为诉讼清楚明了,无需再请律师了,于是自信的上了“战场”,并且自以为胜券在握,殊不知“战果”完全出己预料,更为悲惨的是,很多当事人输了官司还不知输在何处。为什么?因为,虽然“法律就是生活的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你的生活经验就是完全符合法律的:你以为你法庭上陈述的都是很重要的事实,殊不知你说的陈述法院未必想听;你以为法官当庭问的问题都无关紧要,殊不知就是这几个“无关紧要”的问题,决定了你案件的胜负走向。所以,你还坚持认为,打官司真的如你想象中那么简单吗?


正所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是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大千世界,三百六十行,行行有门道,人的认识和知识是有限的,不可能存在“全能”的人,所以如果当事方想仅凭借自己片面之力,就能把官司搞定,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会吃大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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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青青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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