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住宅同一楼层范围如若发生严重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必然导致该房屋的二手市场交易价值产生一定程度的贬损,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而非封建迷信,属于房屋交易过程中卖房人必须要向买房人特别提示的重要不利因素。如果卖家故意隐瞒,有违诚信原则,买家知道实情后,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基本案情
2018年,小桢(卖家)、莎莎(买家)、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介)共同签订一份《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
签订合同后,莎莎才知道在签订合同前半年,同楼层的其他房屋及公共走道发生了三人被杀的重大凶杀案件。
同年11月5日,莎莎通过xx快递向小桢及xx房产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明各邮寄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运单号分别为xxxxxxxxxx34、xxxxxxxxxx56。其中,运单号为xxxxxxxxxx56的快递于2018年11月6日由小明本人签收。运单号为xxxxxxxxxx34的快递,因收件人小桢电话号码异常,xx快递按照寄件人莎莎的要求将寄件退回。
之后,莎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解除;小桢返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房价款、契税、中介服务费、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支付赔偿损失。
小桢提出反诉,要求莎莎向其支付购房余款及利息损失、违约金,赔偿公开损失等。
一审法院根据莎莎申请向房屋辖区派出所发函询问,确认于《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签订前半年内,交易房屋同楼层的其他房屋及公共走道发生了三人被杀的重大凶杀案件。
法院判决
家庭住宅同一楼层范围如若发生严重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必然导致该房屋的二手市场交易价值产生一定程度的贬损,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而非封建迷信。
同时,按照通常的民间习俗,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以及同楼层房屋除非交易价格优势明显,否则绝大多数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人不会将其作为婚房的购买对象。
案涉《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签订前半年内,与交易房屋同楼层的其他房屋及公共走道发生了三人被杀的重大凶杀案件,此节事实不仅造成案涉房屋市场交易价值贬损,更极有可能动摇莎莎作为婚房购买人的购房意图,属于房屋交易过程中卖房人小桢与xx房产代理公司必须要向买房人莎莎进行特别提示的重要不利因素。
然而,小桢、xx房产代理公司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均未向莎莎如实告知上述事实,违反了诚信原则,应认定实施了欺诈行为。
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小桢向莎莎返还定金与购房款,支付赔偿损失、中介服务费等;驳回小桢全部反诉请求。
小桢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