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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来源:苗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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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公安不同意,试一试向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请求对羁押进行监督。

第一,随着侦查推进,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犯罪情节重大变化、立功、退赔、赔偿受害人或者身体严重疾病等,直接影响羁押必要性。公安可能对第二次取保候审不同意。

第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必要性监督制度: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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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苗培
  • 执业律所: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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