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日常担心的几个问题(一)
来源:冯诗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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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公司只有我一个股东,这样好不好?
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一人全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公司法》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特点:股东根据《公司法》独揽公司大权,执行力高。但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家债务风险加大。
结论:企业家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在企业家没有办法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时,公司所欠债务需要企业家来买单。本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是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一般只要向公司足额出资了,公司债务基本不会让股东承担。一人有限公司则在股东责任上,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加大了企业家的投资风险及个人资产负债风险。
建议:设立公司时尽量做到由两个或以上股东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从源头上降低企业家风险。如果坚持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需要做好公司独立核算的会计报表,除获取分红外公司跟股东间不要发生账务往来,以此证明股东资产独立于公司资产,避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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