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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来源:宁夏瀛智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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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作为保险市场中最为活跃的险种, 其发展速度可谓是日新月异。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亦大量涌现。由于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专业化, 该类案件已成为金融审判的难题之一。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简称健保,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是指在被保险人身体出现疾病时,由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的支付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用、收入损失、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费等。


一、全国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大数据分析



本次检索获取了自2020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4日共6226篇裁判文书。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主要集中在河南省、山东省、河北省,分别占比18.27%、14.63%、6.46%。其中河南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8600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有30421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金融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四)   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8332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11172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864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606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7件。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争议焦点

1. 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分歧是主要争议点

在审理中发现,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矛盾焦点集中于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如用语较为书面, 表述不易被理解。如某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明显的、不可预料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该条款成为意外伤害险的主要焦点, 多起案件均围绕伤害情形是否属于该条款范围而产生。如某案中, 投保人因服用药物发生不良反应, 认为属于意外伤害范围提出理赔而遭拒, 引发争议。

2.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原因

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法》为此设立了许多与普通民商法不同的特殊规则,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就是其中重要的规则。投保人基于主观原因或客观上保险代理人未明确说明, 甚至有意误导导致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一旦出险, 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拒赔。争议较大的是:(1) 如何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出于故意、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 保险条款中关于如实告知的“兜底条款”是否有效;(3) 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否应与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3.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是被保险人对抗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事由

为保护投保人利益, 防止保险合同不当订立,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的说明义务。《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订立合同时, 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 并且进行明确说明, 没有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免责条款无效。实践中, 保险代理人在向投保人推销保险产品时, 因自身专业水平及趋利因素, 未尽说明义务, 使得投保人对条款未予注意或产生误解, 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被拒, 引发诉讼。大量的人身保险合同案件涉及格式条款未尽说明义务, 诸如对重大疾病的类型、伤残理赔程度及续保、免缴保费、意外的定义, 以及对一些专业术语的解释存在差异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于如何“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保险公司通常以保险合同用粗体字等醒目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及投保人已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一栏中签名, 该栏项下载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保险合同条款, 并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合同所载为准”等为由, 认为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则认为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应详细向其准确解释保险条款具体内容, 并告知对被保险人不利或应特别注意的保险条款。

四、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建议

1、树立谨慎投保观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知悉双方权利义务。保险合同通常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投保人应关注保险代理人口头宣传内容是否与保险合同文本存在差异,及时询问了解保险产品的实际承保范围,特别要关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及理赔条件。投保人还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有关退保、退费的内容,注意平衡保险产品的风险和保障功能。

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要向保险公司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性,提供客观真实的事故证明材料,以便保险保障功能的顺利实现。对于先出险后投保、带病投保、虚构保险事故成因、伪造虚假理赔等有违诚信的行为,法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制裁,维护诚信原则。

3、提高证据保存意识,积极参与诉讼案件

用通俗的话来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举证能力相对保险公司比较薄弱,在诉讼中易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更要提高证据保存意识,从投保、事故发生、理赔等各个环节注意保险资料、事故证据、理赔材料、通话记录等证据的留存。如果涉及诉讼,不能消极逃避,而是应该积极应诉,充分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利于法院审理查明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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