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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无经济来源,离婚时只能净身出户吗?

来源:宁夏瀛智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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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6月,李女士与马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便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李女士系初婚,马先生系再婚并带有一个女儿。2009年4月27日,双方生育一女马某某。2012年3月12日,李女士和马先生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马先生经常对李女士漠不关心,语言交流几乎为零。加之二人经营小本生意期间,收益所得均由马先生独自掌管,具体的收益金额马先生也从未告诉过李女士。李女士认为自己勤勤恳恳,却得不到马先生的信任和关怀,婚后马先生也从未给过自己生活费,导致自己缺乏基本的生活来源。久而久之,李女士萌生了离婚的念头。为此,李女士曾与马先生协商离婚事宜。马先生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李女士必须净身出户。马先生认为位于某小区的房屋是其婚后全款购买,小轿车也是其为了生意方便出资购买。对于婚生女马某某的抚养权,也不同意由李女士直接抚养,马先生认为孩子的课后作业一直由其辅导、生活开支也由其一直支付。李女士听完很伤心,多年的付出就不值得一提?她就只能净身出户吗?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帮其维权。

案件焦点:

婚后由男方出资购买的房屋、车辆等,离婚时女方是否有权进行分割;子女日常开销以及课后作业由男方负责,女方是否有权争夺子女抚养权?

裁判结果:

一、李女士要求离婚,马先生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二、李女士与马先生的婚生女马某某由李女士抚养,马先生每月支付婚生女马某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马先生有探望婚生女马某某的权利,李女士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三、李女士与马先生的婚后共同财产:坐落于某小区房屋一套、小型轿车一辆归马先生所有,马先生向李女士支付共同财产折价补偿款15万元。

案例评析:

1、除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财产基本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应当分割。并且分割的标准和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没有任何关系,多数时候都是均等分割。对于一些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经营者,平时的收入就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不管商铺或者公司是一人所有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结婚之后获得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本案中,案涉房产以及车辆均系婚后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平均分割。

2、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婚前男方与前妻所生子女随男方生活,且男方还要扶养智力障碍的姐姐。通过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最终为女方争夺了婚生女马某某的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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