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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答辩状

来源:雷丁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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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xxxx

申请人:xxxxx

申请人不服答复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深圳市xxxx申请行政复议,贵委已依法受理,案号为xxx。答复人现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为第三人xxx实施针灸治疗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答复人参照《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从轻处罚。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1?答复人调查的事实与收集的证据

2018年12月12日,答复人的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巡查时,发现深圳市xxxxxx内有一位女士(x)正在接受一位男士(即xxxx)的电子针灸治疗,经现场询问,申请人承认“为xxx所做的治疗是‘中频醒疗’,用的是针灸的针扎到肌肉内,然后通过电刺激达到治疗效果”,xxxx亦承认申请人通过针灸的方式为其理疗治病。后答复人要求申请人出示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未能出示。

答复人收集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对第三人xxx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查获的无菌针灸针、电子针疗仪等。

2?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

答复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案的违法事实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履行了受案、现场检查、取证、立案审核、案件调查终结、合议、审批、事先告知送达、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复核、处罚审批、处罚、作出决定及送达等程序,答复人的前述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3?答复人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第二条的规定,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申请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的情形下,在其居住的地点为第三人xxxx实施针灸治疗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序号100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答复人在通过现场调查取证、拍照、询问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查询医师注册系统、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及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答复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行为情节,并依据《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进行了从轻处罚。答复人作出处罚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适当,并无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二、申请人自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等理由不是法定从轻或减轻的理由,答复人无权按申请人的要求对其进行减轻或不予处罚。

申请人自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极为困难,希望给申请人一次学习、批评、教育从轻处罚的机会,答复人对申请人的生活状况深表同情,但是答复人作为xxxx具有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打击、查处非医师行医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行为的法定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是答复人的义务,因此,答复人无权按申请人的要求对其进行减轻或不予处罚。

若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一时无法缴交相关罚款,其可向答复人申请暂缓或分期缴交罚款,答复人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将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关于申请撤销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恳请贵委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此致

深圳市xxxxx

 

            

 

 答复人:xxxxx

代理人:雷丁一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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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雷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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