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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之(四十九)员工因病请假能否扣其工资支付他人替班费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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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李某是一京公司的维修工,一个月前,其在家干家务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治,建议休息一个月并开具了相关证明。随后,李某依证明向公司请假一个月。可李某在上班后得知,公司扣发了其该月内的全部工资,理由是其由于自身原因不能上班,公司为了不会因此影响生产,只能另行找人顶替他的岗位,根据按劳付酬原则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该份工资也就应当给替岗者。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休病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忠病或非因工负伤,府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出于工伤,甚至伤情或疾病与用人单位根本设没有任何关联,劳动者也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享有一定医疗期的病假,其中最少为3个月。其次,《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公司可以根据规定,扣诚部分工资,但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更不能全部扣除用于支付他人的“替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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