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之(十七)试用期内的员工,不能随意解除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2个月后,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予以辞退。李某不服,认为公司系违法辞退,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试用期是把“双刃剑”,如果试用期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案例中,如果公司并未明确李某职位的录用条件,或者并未告知李某该录用条件,那么,一般情况下,公司对李某的辞退不合法。(特殊行业除外)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四个必备条件:
①是公司存在明确录用条件;
②是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③是公司解除通知书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④是解除通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由员工签收。
以上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可能会导致试用期解除的不合法。
【律师建议】
录用条件非常重要,建议企业一定要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有效公示,让员工签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利用试用期制度,降低用工风险。
一、明确录用条件。
对于工作经历、学历背景、资格证书、健康证明、技术要求等,如果存在相应的要求,一定要明确、具体。
二、将录用条件告知员工,并且签字确认。
1.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录用条件以及不予录用条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2.在建立劳动关系前,通过邮件发送聘用函,包含录用条件的,保留邮件发送记录以及对方审阅记录。
3.在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前,招聘信息中的岗位要求也可以作为录用条件,但是,需要注意:在员工的入职材料中设计“招聘信息来源”,并让应聘员工填写,然后全部予以保留,如此才可将招聘平台中的录用条件作为已经告知员工的证据,在仲裁和诉讼中使用。
4.规章制度对录用条件有详细规定的,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