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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部分责任及交强险与商业险共存时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6-28 浏览量:0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在适用上,主要是对不足部分理解存在分歧。

交通事故的部分责任及交强险与商业险共存时,分配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不统一。一种是在交强险进行赔付后,先分配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再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和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另一种是在交强险进行赔付后,先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再由侵权人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同属于责任保险,但两种险种却有本质不同。首先,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责任限额固定;而商业三者险并非强制性保险,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投保的责任限额亦由其自己选择。其次,两个险种的赔偿原则和赔偿顺序不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采取的则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在赔偿顺序上应先在交强险项下赔付,超出赔付范围的,再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此外,在商业三者险中设置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等规定,即保险公司对超出免赔率或免赔额的部分才进行赔偿。

但从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险法保护的是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商业保险,保护的是车主及驾驶人的合法利益而不是受害人的利益。区分交强险与商业险的立法目的是准确认定分配赔偿责任方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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