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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错误,如何处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19 浏览量:0

就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法律明确了监督机制和纠正措施:

一、民事诉讼

(一)当事人不服一审判決、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如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二)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決、裁定,当事人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符合“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的,法院应当再审。

(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针对此类案件,接收抗诉的法院会做出再审裁定,视情況可交由下一级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条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范围予以了明确: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2.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

3.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4.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5.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6.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7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8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错误的;

9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再审判決、裁定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果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二)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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