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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范本)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一,男,19XXXX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X,电话:XXX

委托代理人:XX,女,19XXXX日生,汉族,住址:XX,身份证号码:XXX。系申请人之妻。

被申请人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二,男,19XX年XX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电话:XX

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村民委员会,住址: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


再审申请人丁一与被申请人丁二、XXXX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XXX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XXXX日作出的(2019)鲁XX民终XXX号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山东省XXX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XX民终XXX号判决书,并重新审理。

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项,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被申请人一、二所签的《拆迁分房合同》没有约定所拆的是哪一套房屋,也没有约定被申请人一提供所拆房屋的产权证明。因为被申请人一不是房屋真正的产权人,没有房屋的产权证明。被申请人在一二审中所提交的换房协议和合同,均非申请人签字捺印认可,协议内容与签字均为证人一人所写,所写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且当事人不予认可,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被申请人丁二和李XX恶意串通。李XX写了一份没有申请人签字的假换房协议,根本就没有此事。

申请人买了楼房19XX年XX月搬家以后。因为19XXXXX号有分家和换房这事,申请人的房子空着。被申请人丁二就搬到东三间,老母亲池XX住西两间,一直居住到20XXXXX日。这几件事,老母亲池XX在区法院庭审笔录可以证明。两被告也可以证明丁二一直住的是东三间。

申请人丁一借给被申请人丁二东三间临时居住,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是三间房换三间房,而不是用五间房去换三间房。申请人丁一的另外两间房是给申请人的母亲居住。母亲百年之后,可以赠予给任意一个儿子。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不仅没有实质证据证实,而且是错误的认定了事实。

二、本案申请法院调取的关键证据法院没有调取

申请人曾向法院申请调取,20XX年XXXXXXXX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旧村改造实施方案与20XXXXXXXX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新的旧村改造实施方案。因傅家镇XXXX村民委员会拒绝向申请人提供XXXX旧村改造新旧补偿方案,特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该证据系本案的关键证据,但原审法院都没有去调查核实、也没有要求被告出具或说明情况。

查清该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各自的房屋拆除后能够获得哪些利益,互相返还、折抵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在不突破物权凭证的情况下,更妥善的解决该问题,而不是随意的否定申请人的物权凭证。

新补偿方案是,一平方换一平方的回迁安置房的证据。一二审法院没有调取,也没有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该拆迁方案,因此才无法查清事实,进而无法正确适用法律。

三、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申请人丁一让被申请人丁二临时居住,并没有把所有权给丁二。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产权归属就没有变更。丁一与丁二仍为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有物权凭证存在时,应当首先尊重物权凭证,而利益受损的丁二可依据合同要求丁一承担违约责任,丁二权利的实现不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障碍,不应当随意否定物权的公示公信效力。

原审法院混淆了债权与物权的界限。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该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产权权属以登记为准。 该房屋的产权人始终为申请人丁一,村委与丁二均清楚明知该房屋的产权人为申请人,但仍然签订了《拆迁分房合同》。处分了申请人丁一的不动产。村委与丁二恶意串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该《拆迁分房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的《拆迁分房合同》即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当为无效合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因申请人丁一无权处分丁二的财产而给丁二造成的损失,属于债法侵权的范畴,且不存在实现权利的阻碍。丁二可以要求丁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即可获得权利救济,且尊重了事实和证据,尊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故此,由于原审法院未能正确识别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在有物权法明确规定和物权凭证存在的情况下,且在利益相对人有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下,随意的否定了物权的效力,并做出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审理。

四、综上所述

综上,判决不是因为正确而终局,而是因为终局而正确,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申请人认为:首先,原审法院未能正确识别本案诉请的法律关系,错误的将申请人的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为无使用权,结合本案已经查明案件事实及申请人的诉请本案应为确认被申请人所签订的《拆迁分房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按照返还原物纠纷确定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责任。其次,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诉争两处房产是互相临时借用,是三间换三间,还是三间换五间,双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其诉称的案件事实,依法均应不予认定。在申请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应当首先尊重申请人的物权凭证。最后,原审法院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换房协议的情况下,就认定双方已经互相更换了物权。完全不顾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否决了申请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权力,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据此裁判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没有调取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的关键证据,依法应予撤销原判重新审理。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案件证明对象、确定双方证明责任的前提下,依法纠正原判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公正,给申请人一个合法、合理的裁判。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9年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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