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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属于不同法律范畴的内容,二者的规范的对象及方式都是不同的。

一、概念区别

  1、竞业禁止

《公司法》第148条第5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具体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简言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义务。

2  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依附于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

二、对股东的实务操作。

1  若该股东同时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则该股东需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若该股东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则不存在竞业禁止义务。

2  若该股东同时与公司有劳动关系且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则该股东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若该股东与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或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存在竞业限制义务。

3、对不具备高管身份或劳动关系的股东进行竞业禁止或竞业限制需要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进行约定。

三、对职工竞业限制的实务操作

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仅限于金钱。

理论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形式可分为金钱和非金钱两种形式:金钱形式指以货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最为普遍;非金钱形式包括股票期权、住房补贴、福利等,实践中并不常见。立法层面,我国法律仅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必要性,但未明确支付形式,可见经济补偿不限于金钱。

2、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形式可以双方约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双方约定即可。

3、注意高额违约金的合理性。

违约金条款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核心条款,也是追究违约员工法律责任的核心方式,但长期以来竞业限制违约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

4、认定员工违约的方式及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包括两类:一是员工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任职;二是员工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自己生产、经营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5、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竞业限制的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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