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又介绍他人虚开,如何定罪处罚?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又介绍他人虚开,如何定罪处罚?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情】近日,本律师接到这样的咨询,当事人甲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B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其朋友乙的C公司也缺进项发票,找到当事人甲,让其介绍开票公司为乙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甲介绍,由B公司为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此种情形下,甲如何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本案中,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B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甲又介绍B公司为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毫无疑问,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在于甲的行为是否应数罪并罚?还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单位也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
本案中,甲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按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情形,系“单位犯罪”,应以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对甲定罪量刑。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二是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三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另外,甲还存在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这个行为是以甲的个人名义实施的,此时犯罪主体为个人,属于自然人犯罪,应按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情形对甲定罪量刑。
综上,实施了两种行为,前后两行为虽然罪名相同,但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看,前者为单位犯罪,后者为个人犯罪,属于异种犯罪,应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最后,判决时,就写明属于哪种情形。如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N年(无期徒刑);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个人),判处有期徒刑N年(无期徒刑),并处罚金N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位犯罪的,对自然人定罪量刑时,不可以适用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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