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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起诉决定书看虚开发票罪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无罪辩点

来源:何观舒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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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起诉决定书看虚开发票罪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无罪辩点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类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人民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证据不足的情形包括:(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对于存在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虚开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指:(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那么,证明行为人构成虚开发票罪需要达到怎样的证据标准呢?笔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了涉嫌虚开发票罪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的案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和整理,归纳、提炼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无罪辩点,以供参考。不当之处,望请指正。

 

1.1.案例一:周某某、吴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无罪辩点:未查清行为人实际货物交易金额,无法确定开具的发票金额与实际货物交易金额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

1.3.案号: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刑不诉〔2020〕z号)

1.4.不起诉理由:东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接受他人虚开的发票价税合计748266元,税额21794.15元;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了牟利,介绍他人为周某某虚开发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结算东乡区A工程尾款,在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联系第三方开具普通发票,但因未查清周某某的实际货物交易金额,从而无法确定开具的发票金额与实际货物交易金额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吴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马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无罪辩点:行为人领取发票的具体数量、金额及使用情况无法确定,无法确定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2.3.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2.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马某某领取发票的具体数量、金额及使用情况无法确定,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赖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无罪辩点:无法证实虚开的发票系行为人本人或其授意他人联系开具的,不符合起诉条件

3.3.案号: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浮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3.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德镇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虚开的发票系赖某某本人或其授意他人联系开具,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张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无罪辩点:虚开发票的主观行为不一致

4.3.案号: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广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4.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虚开发票罪的主观行为不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沈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无罪辩点:行为人是否虚开发票、虚开的发票有多少份、虚开金额到底有多少,公安机关未移交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和鉴定

5.3.案号: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敦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5.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现有证据,敦煌市黄渠A有限公司收购棉花的发票都是沈某开具的,沈某某并没有亲自参与开票,也没有证据证实沈某某在沈某开具的发票之外,实施了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凭空填开或者在有一定交易的情况下,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品名、虚增数量、价款等的行为。证人沈某甲证实公司收购河南棉花贩子出售的棉花时,出售人不愿意说真实姓名和地址,并且不需要发票,只要现金,还有部分农户因在银行有贷款未归还,担心开票去银行取款会被划扣自己的棉花款,于是也提供了虚假的姓名和地址。公安机关虽然核查后有194人是假姓名、假地址,但也有192名人员确有此人。不能排除确有部分出售棉花人员提供了虚假姓名和地址的可能性。本案中沈某某有没有虚开发票、虚开的发票有多少份、虚开金额到底有多少,公安机关未移交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和鉴定。现阶段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

综上,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存疑不起诉。

 

6.1.案例六:郑某甲虚开发票案

6.2.无罪辩点:行为人存在真实交易,主观上没有开开具假发票、漏税的故意,没有牟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了部分税款流失,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构成虚开发票罪

6.3.案号: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6.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甲市一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告人有真实的交易发生,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并未虚增数量、价款,改变了小部分品名(煤127.440元),主观上并没有开具假发票、漏税的故意,没有牟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结回货款,社会危害性小,其次,客观方面上是造成了部分税款流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郑某甲行为人构成虚开发票罪。

据此,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7.1.案例七:唐某某虚开发票案

7.2.无罪辩点:行为人虽谋取了利益,但并不是具体的开票人,因其上线人员未到案,仅凭本人的供述,无法认定构成虚开发票罪

7.3.案号: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7.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甲市A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虽谋取了利益,但其并不是具体的开票人,因其上线人员未到案,仅凭其本人的供述,无法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

据此,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林某某虚开发票案

8.2.无罪辩点:行为人虽然有帮助行为,但主观上是否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否明知他人实施虚开发票的行为证据不足

8.3.案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定检公诉刑不诉〔2016〕20号)

8.4.不起诉理由:本院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定安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虽然有帮忙被告人张某某散发代发的名片的行为,但是其主观上与张某某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否知道张某某实施非法制造发票、虚开发票等犯罪行为,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谭某甲虚开发票案

9.2.无罪辩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所开发票的金额与其他公司之间实际业务往来不相符

9.3.案号: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湘中检刑刑不诉〔2017〕15号)

9.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开发票的金额与A混凝土有限公司和怀化B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实际业务往来不相符,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10.1.案例十:华某某虚开发票案

10.2.无罪辩点:行为人虚开发票份数和涉及的金额未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余发票是否为虚开无法确定

10.3.案号: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明检公诉刑不诉〔2016〕18号)

10.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溪市公安局认定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华某某虚开发票份数和涉及金额经鉴定确定的部分未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余发票是否为虚开无法确定,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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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观舒
  • 执业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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