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殿英律师

郑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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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医疗纠纷

代理词-交通肇事导致植物人

来源:郑殿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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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作为A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现就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原告受伤后被送入五常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但因为五常市人民医院的医疗条件有限,无法对原告进行救治,因此原告只能转院至哈尔滨医大一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遵从医生的医嘱,且均提供正规的票据。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关医疗费用。

2、原告的伤情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伤残程度一级;2、伤后二人终生保护性护理;3、终生存在医疗依赖;4、营养期270日;5、残后的后续治疗费用参见分析附表。且原告因为无法垫付高额的诉讼费用,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仅暂时主张了2022年9月12日之前的后续的治疗费用。因此原告的主张是合理以及必要的。

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21条之规定,护理费标准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原告按照2016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55411元/年计算原告的护理费,平均为152元/人·天。而根据实际情况,原告受伤后,从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7月2日,雇佣护工仅半年时间就花费62420元,护理费用为200-300元/人·天,可见原告所主张的护理费实际上远小于实际花费,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4、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92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被告姜峰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

5、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原告被被告撞成植物人,虽然被鉴定为一级伤残,但是与死亡所带来的精神伤害是不同的。植物人给自己造成的痛苦和给家人造成的精神伤害却是无法衡量的。因此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按照5000/级的标准进行计算,原告一级伤残应当获得赔偿50000元。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xxx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居住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且自2014年起原告就居住在该地,有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证,因此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应当按照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36/年计算起残疾赔偿金。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代理人: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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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殿英
  • 执业律所: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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