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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怎么办?

作者:汤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9 浏览量:0


一、律师意见:

1、本文讨论的是擅自卖房的问题,那被卖房屋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屋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自然不存在擅自卖房的问题,且卖房也无须征求另一方同意。

2、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里的所指的日常生活需要,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限,但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自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故配偶一方在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下,擅自卖房,应属于无权处分。

3、既然是无权处分,那处分房屋的一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必然无效?也不一定!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第三人受让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而判断善意取得需要注意如下三点:其一,是第三人受让房屋是否是善意的。例如第三人是否知道受让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若第三人和夫妻双方都是很熟悉的老友,清楚受让房屋的权属,此时很难说第三人是善意的,因为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害到另一方的居住权;其二,第三人有无支付合理的对价,若支付的购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则有和配偶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嫌疑;其三,房屋有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只有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才算是善意取得,

4、作为权益受害的另一方,该如何选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主要看房屋买卖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若房屋买卖没有构成善意取得,其可以请求确认配偶一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若房屋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其可以要求配偶一方赔偿损失。

二、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89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7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7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1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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