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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3-26 浏览量:0


一、律师意见:

    1、经常有当事人咨询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问题,尤其是内陆地区的夫妻离婚问题,因为夫妻二人都在外地打工,想离婚,又不想回老家离婚,嫌太远,没时间和精力去处理,所以管辖法院的确定比较麻烦。

2、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说难也很难,说简单也比较简单,说简单是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法院一般都有管辖权,原告直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一般问题不大,说难是因为很多被告并没有在住所地居住和工作,尤其是双方分居后,甚至连原告都不清楚被告居住在哪里,这种情况下,原告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收到法院的应诉资料后,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没在住所地居住了,其经常居住地在另外一个地方,故认为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这样就造成了原告的诉累。

3、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问题按步骤作出如下考虑:

第一、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联系不到对方的情况下,在不考虑精力、成本的前提下,去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一般是可以的,对方也不一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尤其是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

第二、若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是同一个地方,则选择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是比较难掌握到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据,目前很多居委会或村委会都不会帮原告开具被告的《居住情况证明》;

第三、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外一方起诉离婚,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居住地法院管辖,这三种情况,都是举证比较难,很难证明双方的居住情况,自己的居住情况相对比较容易证明,但对方的就比较难证明,可操作性很低。

第四、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管辖规定,例如被告被监禁的话,则可以去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若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则只能去被告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

二、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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