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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有法律效力吗?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3-24 浏览量:0


一、律师意见:

    1、司法实践中,不愿购买社保有劳动者的原因。也有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不愿意购买社保的原因有很多,可能觉得钱拿到自己受伤更加实惠一点,也有可能是老家已经买了新农合保险,觉得没必要重复购买。至于单位主要是考虑到经营成本的问题,但为了防范一定的风险,单位都会给劳动者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个保险比较灵活,可以同期增加、减少人员参保,例如红木加工企业有很多就是这样操作。此种情况下,双方一拍即可,单位为了保留证据,就叫劳动者签订一份保证书,保证自己自愿不购买社保,相关法律责任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2、即便劳动者签订类似的保证书或承诺书,因购买社保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不能因为劳动者和单位的合意或劳动者单方的保证、承诺而免除。

3、具体到地方性的规定,有部分的劳动者是出于恶意不买社保,目的就是拿经济补偿金,也考虑到劳动者本身已经作出承诺、保证,存在一定的过错,仲裁委或法院也给予单位一定合理的期限作出救济,不会对于这个问题一刀切的处理。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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