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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工资的定义是什么?工资的支付形式有无法律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有何其他义务?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3-24 浏览量:0

律师意见:1、在本人经办的很多劳动案件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减少法律风险,工资部分现金发放、部分银行转账,或是将原本员工每月的固定工资分割成很多项目,例如分割成提供正常劳动时间的工资(基本工资)、生活津贴、电话津贴、加班费等,但实际上,单位从来不存在生活津贴、电话津贴的项目,加班到是有,但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费给劳动者,甚至单位从未进行过考勤,加班费的数额估计单位自己都无法计算核实这算是比较低级的规避措施,所以,作为劳动者来讲,签收工资条时就要注意用人单位这些手段了,也要搞清楚劳动关系中工资的定义是什么。2、工资的定义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不包括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出差补助的伙食费,一般诉讼中,若单位没有证据证实对工资作出多元化、多项目的分割,劳动者到手的数额就是当月的工资。3、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能以物品或其他有价证券代替,,另外,工资至少每月发放一次,即最长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按日、按周、按小时支付也可以,单位支付工资时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1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3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4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11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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