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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是否按劳动纠纷处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3-24 浏览量:0



一、律师意见:1、所谓劳动关系,它是一种隶属、不平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的义务是付出劳动,其劳动付出是用人单位工作内容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劳动付出及相关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因此,在校实习生是否受到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其劳动付出是否是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的组成部分、其是否在工作形式上与其他同岗位员工无异都可以作为判定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因素。2、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地方性规定偏向于保护用人单位一方,即基本不支持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3、因劳动纠纷适用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每个省份、甚至每个地级市在同一争议处理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因此,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必须与在校学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义务非常有必要。4、就广东省江门市来讲,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或实习,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当事人遇到这个问题,要搜索咨询下本地律师对这个问题的专业意见。

二、法律依据: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1条规定“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见习期间,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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