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佳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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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6-29 浏览量: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购房一方取得房屋的条件有三个:第一,购房一方属于善意第三方,不存在与擅自出售房屋一方恶意串通的事实;第二,购房一方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则不行;第三,购房一方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