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佳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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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实习生和用工单位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6-29 浏览量:0
一、律师意见:
1、原则上,在校实习生和用工单位按劳务关系处理,例外按劳动关系处理。
2、按劳动关系处理须要要综合实习生的就业目的、工作时间、是否有劳动报酬发放、在校实习生的年龄是否达到16周岁等诸多因素考虑。
二、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三、总结:
1、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单位可以不与在校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即认定在校实习生和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2、但在校实习生实习的目的就是为了今后在该单位就业,实习期间接受单位的管理、每天工作时间满8个小时,实习生年满16周岁,单位亦按照同工同酬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司法部门有可能会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3、在第2条情形满足的情形的下,司法部门是否认定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关键看地区性的规定和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