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成都律师 > 吴国强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成都刑事律师为郫都区开设赌场罪案件被告成功争取减轻处罚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22-01-07 浏览量:0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开设赌场罪案件被告成功争取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男,****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人陈*,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人易***,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人宋***,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人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人彭**,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人全***,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8

辩护人吴国强律师。

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检刑诉202152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陈*、易**、宋**、李**、彭**、全**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1年12月17日召开庭会议及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冯*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冯**、被告人易**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郑**、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曾*、被告人彭**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全**及其辩护人吴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30日,被告人冯**在成都市**区**晶宝*****1栋1单元****号开设工作室,专门为赌博APP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在上下赌分时赚取10%的游戏分差额,将收取的赌资及利润转入田某某名下银行卡内。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冯*先后招募被告人陈*、易**、宋**、李**、彭**、全**和肖**未成年(另案处理),添加参赌人员微信,通过实名微信、支*宝收取赌资后提供上下赌博APP游戏分的服务。2020年10月3日至2020年12月30日,冯*等人通过实名银行卡、支*宝账户累计转入田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赌资315597元;2021年1月31日至2021年3月30日,冯*等人通过实名银行卡的方式累计转入田某某的平安银行卡内赌资242063元。2021年3月30日13时30分,民警在上述地点挡获被告人易**、宋**、彭**、全**和肖**,并查获用于上下赌分的台式电脑4台,工作手机21部。同日15时许,民警在成都市**区**镇**路**号****小区1栋2单元301号房间挡获被告人陈*、李**。同日22时许,民警在****小区挡获被告人冯*。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明知是赌博网站,而雇佣被告人陈*、易**、宋**、李***、彭**、全**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55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陈*、易**、宋**、李**、彭**、全**属于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冯*是主犯,被告人陈*、易**、宋**、李**、彭**、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陈*、易**、宋**、李**、彭**、全**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陈*、易**、宋**、李**、彭**、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易**、宋**、李**、彭**、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提出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

。。。。。。。。。。。。。。。。。。。。。。。。。。。。。。。。。。

被告人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和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人全**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全**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均无异议,并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全**,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全**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全**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位于**区**镇*****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被告人全**系受雇佣在该赌场上下分,基本上全**是不参与日常管理的,且2021年1月1日其才正式到工作岗位(2020年12月12日先开始的是实习)2021年1月1日之后的本案涉案金额全**才有参与,而且全**截止案发只拿了基本工资,没有拿过提成。被告人全**在公安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全**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全**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全**社会危害性较小。2021年1月1日之后的本案涉案金额全润洁才有参与,而且全**截止案发只拿了基本工资,没有拿过提成。

2、被告人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态度好。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全**在本案开设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全**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2021年12 月 17  日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另查明。。。。。。。。。。。。。。。。。。。。。。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情节予以区别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3

年6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对案涉的赌资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

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例评析】

一、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时的他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莫说不懂法律的人将会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时也会完全忘记。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此时家属们最想了解的就是他们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轻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时间才能让他恢复人身自由等等。但他们只能是道听途说,就算有些家属急急忙忙花钱找门路,能够很快得到一些案情,但也只能是传来之说。别人怎么说他们就只能怎么听。心里根本就没有底。等到自己的亲人最后被判刑了,才真正了解到全部的案情。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彻底了解案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说出案件的原委。律师作下全面的纪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笔签字确认。这样得到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的计划,从而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当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就应当立即为他聘请律师,有了律师的及时咨询,犯罪嫌疑人就会心中有底。按照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代为提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如果您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对审讯人员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就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随时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过程,从而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人申请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最盼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恢复人身自由的途径之一就是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取保或被决定监视居住后就可以走出看守所,就可以与家人团聚。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或决定监视居住。律师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认真对案件进行分析,凡是依法可能被变更强制羁押措施的的律师就会及时的提出申请,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很快的恢复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三、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四、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必须全方位了解案情,否则,无法早到案件的突破口,更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必须抓住会见嫌疑人的机会,全面了解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通过会见机会尽可能了解到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特别是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及时充分的与经办单位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案情,除了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外,尽量能预约经办人员面谈,让辩护效果最大化。        

六、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使认罪伏法的被告人争取到了减轻处罚,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吴国强律师

吴国强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0:00-24:00

律所机构: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186-0282-851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