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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郫都区律师谈公司“隐名股东”是否应当享有股东的权利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11-16 浏览量:0

       成都郫都区律师谈公司“隐名股东”是否应当享有股东的权利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

举例:王某和张某开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经营状况一直不好,而且也缺乏周转资金。于是,两人便邀请韩某投50万元入股了这家公司。当时为了图省事,三人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韩某也没有在公司原始章程上签名,王某和张某只是让公司为韩某出具了一张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注明是投资款的收条。三年后,公司有了好转,挣了大钱。王某和张某不想再把公司利润分给韩某,就想把韩某当初投的50万元当作借款,返还给韩某,并要求韩某退出公司。韩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

在这个例子中,韩某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呢?

像韩某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作隐名股东。

所谓隐名股东,又叫实际投资人或隐名投资人,是指实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认购出资,但基于规避法律规定或其它原因,对其股东身份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记载,从而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特征的出资人。

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叫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那么,像韩某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处理呢?

从法理上讲,隐名股东是否能够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方面:

第一,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或者口头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在这个案件中,韩某虽然没有与王某和张某签订书面合同,但是,韩某有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帐投资款收条可以证明双方有口头的约定,因此可以认定韩某具有实际投资人身份。

    第二,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股东的重要证据。

但是,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这种情况下,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实际投资,根据法理上“出资即为股东”的原则,也可以认定为股东。

第三,无违法行为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果隐名股东借投资为名规避法律,这种规避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


再回到咱们开头所生活的案例。

韩某已经向公司实际支付了50万元投资,而且其投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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