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泽荣律师

郭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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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刁蛮不讲理的房东,怎么办?

来源:郭泽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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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里,白领在公司附近租房子住已是很普遍的现象,但假如遇到刁蛮不讲理的房东,该怎么办?房东有什么义务呢?你有什么责任呢?下面就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一、房东的主要义务

对于房东来说,主要合同义务可归纳出几个方面。

1 . 交付租赁房屋的义务

房东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当然如果承租人已经占有了租赁房屋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开始,承租人对房屋即开始享有租赁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房东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 . 出租房屋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房东一般是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质量符合居住使用的安全标准。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晓房屋存在安全问题仍继续承租的,如果房屋质量可能危及承租人人身和健康安全,承租人仍然有权解除合同。

3 . 维持房屋适租状态的义务

房屋适租状态,是指房东应当维持租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使用用途的状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房东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房东不但要在交付房屋时,而且要在整个房屋租赁期间内都负有维持房屋适租状态的义务。适租状态一般包括房屋系合法建筑、产权清晰、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等内容,除特殊情况外,承租人在使用期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房屋损坏等因素导致房屋丧失适租状态的,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一般应当予以支持。

4 . 房屋维修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房东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房东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房东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房东负担。房屋维修义务是房东保证房屋适租状态义务的一种具体体现,当房屋出现损坏影响房屋使用时,承租人有权要求房东及时维修。实践中,如果房东和承租人之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房屋维修义务就应由房东负担。

5 . 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义务

这里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承租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房东转让租赁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所租赁的房屋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房东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了房东出卖租赁房屋、房东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以及房东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时,均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否则,承租人有权请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6 . 押金返还义务

司法实践中,房东为保证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和房屋内物品的完整,在出租房屋时,多会收取承租人的租赁押金或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如果承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拖欠租金或造成房屋损失等情况,房东应当将房屋退还承租人。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讨论了房东的义务后,再谈一下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义务一般集中在以下七点:

1 . 按时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

按时支付房屋租金,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基本义务,租金条款则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对租金的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都是有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2 . 支付押金义务

现实中,合同约定承租人向房东支付租赁押金、保证金已经成为常态。如果合同约定了承租人应向房东支付房屋租赁押金、保证金,承租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承租人可能要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3 . 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房屋的义务

合同成立后,房东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承租人作为房屋使用和占用控制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房屋。一般来讲,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用途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如果没有约定房屋用途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性质使用。如果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未按照房屋的性质改变房屋用途的,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4 . 不得将租赁房屋擅自转租的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往往涉及到一定的经济价值。确定房屋租赁关系时,房东往往需要考虑承租人的支付能力、房屋的用途和收回的便捷性。如果承租人擅自转租,则增加了房东的经营风险,也增加了房东收回房屋的困难。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房东同意转租的,房东可以解除合同。

5 . 通知房东维修的义务

这一点是与房东维修义务相对应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租赁房屋期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房东应当履行维修房屋的义务,房东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房东负担。由于房屋是在承租人占有控制下,需要维修的情况往往需要由承租人通知房东后,房东才能知晓。如果承租人没有通知房东却以房东未履行维修义务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是自行维修要求房东赔偿损失的:一则承租人在未通知房东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房东不愿履行维修义务;二则维修的程度、费用未经房东同意,排除了房东的决定权和选择权,侵害了房东的权益,是不妥的。

6 . 合同终止后腾退房屋的义务

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依据,在于其依据合同约定享有了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权。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因为无效、解除、届满而终止的,承租人占有房屋的法律依据消灭,则承租人应在合同终止时交还租赁房屋。

7 . 全面释放房屋附加权利的义务

承租人在合同终止后,不仅负有将租赁房屋交回的义务,而且还负有将其附加在租赁房屋上的权利释放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是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利用涉案房屋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而在合同期满后,承租人未将相关手续予以注销或迁移,影响房屋继续出租,造成房东损失。对此情况,一般要考虑当地工商部门的实际情况,如果承租人未注销工商登记手续的行为确实影响房东继续出租房屋,影响房东权利实现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结语

 厘清了房东与你的义务后,遇到刁蛮不讲理的房东,我想你该知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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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泽荣
  • 执业律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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