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刑事风险防控:合同诈骗罪
公司视角: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一)构成要件
1.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管理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包括以下三个要素:(1)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2)对于本罪中“合同”的范围,应当从是否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是否体现市场交易关系作为确定的标准,具体可从合同是否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合同是否规定财产流转的内容,反映市场交易关系;合同内容是否具有双务、有偿性三个方面判定。(3)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将本罪中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2万元。3.本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实施,也可以是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单位犯本罪时,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条款规定判处刑罚。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注意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合同诈骗罪主体包括单位。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3.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但其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2万元),那么该行为当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适用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便无从谈起,其仅能依诈骗罪予以追诉(须达到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
案例44:季某辉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案
2009年11月,季某辉注册成立南京**公司。为偿还赌债及个人欠款,季某辉虚构其与中**局第三公司建立了长期的电缆供货业务,自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0月21日,分别与江苏**公司、天***公司、南京*易公司、安徽**公司签订电缆购销合同,以支付订金和部分款的形式,骗取合同当事人总价值为1,550,590.50元的电缆。当4家供货公司多次找季某辉催要货款时,季某辉或躲避或出具空头转账支票予以搪塞,后逃匿。
法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如下:
1.季某辉以南京**公司的名义,与江苏**公司业务员徐某签订了5份总价值3,985,085.90元的电缆购销合同。季某辉在向江苏**公司支付1,093,563元的部分货款后提取了全部合同电缆,拒不支付余款2,891,522.90元。以上电缆被季某辉以废铜价格卖给他人或冲抵债务。其间,季某辉出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空头转账支票搪塞徐某,后逃匿。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价值10,550,590.5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季某辉还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价值447,44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两罪并罚。鉴于季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所犯票据诈骗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2011年版)第224条第3、4项,第194条第1款第4项,第57条第1款,第69条,第67条第3款,第64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季某辉犯合同诈骗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金6万元;追缴被告人季某辉违法所得的财物。
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合同诈骗罪的辨析要点
合同诈骗罪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原文载《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刘平凡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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