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律师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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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自家狗被撞还要赔人钱,冤吗?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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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居民马某骑电动车

与姚某饲养的一只大狗相撞,

致马某多处骨折、损伤。

马某一纸诉状,将姚某诉至法院,

请求赔偿。


电动车主要求狗的主人赔7万

2018年10月,马某骑电动车通过徐州经开区大庙街道后姚村北侧某米厂门口时,与姚某饲养的一只大狗相撞。事故致马某多处骨折、损伤。马某住院后,姚某消失不见,不愿赔偿医疗费。

 

马某出院后,一纸诉状将姚某起诉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姚某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7万元。

 

庭审过程中,姚某辩称:

 

狗所在的区域为米厂,是被告的私人场地范围,不属于公共区域;

原告马某骑行至米厂内,撞到伏卧在地的狗身上,而非狗撞到原告,并非动物致人损害;

原告马某违反交通行驶路线,骑行速度过快且逆行,导致自身受伤,原告本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判被告赔偿4万元

马某向法院提供了事发时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其由南向北行驶经过该米厂门口,狗所处的位置为米厂大门外的空地,且大门并未关闭,狗并未被圈养或有绳子系住。因此法院认定,狗最初伏卧的地点、原告与狗相撞的地点均发生在公共区域。

 

法院表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以“咬伤”“抓伤”为通常情形,但不局限于此。本案即为原告在骑行过程中,因受到惊吓,导致与犬只相撞倒地摔伤,且并非犬只静止时原告主动撞上,而是犬只(体型较大)在活动中与原告相撞,故本案亦应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原告存在挑逗犬只、投食、进入禁区等行为,被告亦未采取设置警示标牌、系住犬只等防范措施,从视频可以看出,原告骑电动车系正常行驶,故不应因此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徐州经开区法院判决被告姚某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判决后,被告姚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徐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动物饲养人应尽到相应责任与义务

徐州经开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陈青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宠物狗已成为平常事。然而宠物狗范围由最初的小型犬逐步泛化,一些大型犬、烈性犬也被当做宠物狗饲养,加上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宠物狗伤人事件。

 

饲养动物无可厚非,但是饲养者及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饲养与管理,尽到相应责任与义务,保障其他公民的健康与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只有动物饲养人在自己得到快乐的同时,不给他人或者社会带来烦恼和危险,才能创造文明、安全、卫生的人居环境,确保人与动物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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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健
  • 执业律所: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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