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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处理

来源:王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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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处理 

    导读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法院将如何裁判?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早就受到重视,《婚姻法》修订时和民诉法解释中都对该类案件的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期法信梳理了关于该类案件的相关法律、案例和专家观点,供读者参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修正)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热点法律实务裁判指引①67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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