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孙郑律师 北京群益律所 前天

前几天看到一条新闻报道:现在社会因为各种原因有的夫妻可能生理上存在一些问题,无法正常的生育子女,只能借助于一些医疗手段,其中通过试管的方式生育子女是比较常见的。


那么问题来了,要是日后夫妻离婚的话,试管婴儿的抚养权应该归谁呢?针对这个问题,个人觉得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情形一:


小黑与小白结婚多年但一直没有孩子,经过多次检查二人的精子和卵子均没有问题,但就是在体内形不成有效的受精卵,于是他们去医疗机构分别采集了他们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借助了科学辅助技术孕育生子。


但有一天他们夫妻感情破裂需要离婚,那么这个孩子的抚养权该归谁呢?


我们说,这个孩子与他们夫妻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双方的婚生子女、亲生子女,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原则与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男女双方都可争取孩子抚养权


情形二:


小黄与小红结婚五年了,一直没有怀上孩子,经过检查发现小黄的精子存在问题,为了组成一个完整的家庭,他们夫妻经过商议决定去医疗机构实施试管婴儿手术,借用第三人的精子形成受精卵然后怀孕生子。


若干年后,小黄不想跟小红继续生活了,想要离婚,那么这个试管婴儿的抚养权该如何处理?


我们说,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或事后一方明确表示没有异议,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或卵),第三人提供卵(或精)而实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与夫妻以外的供精、供卵者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


在离婚时对于该子女的抚养问题与上述第一种情形相同男女双方都可争取孩子抚养权


情形三:


小蓝和小绿结婚多年,小蓝一直想要一个可爱的宝宝一尝作为母亲的感觉,无奈多番努力仍未实现,后经检查是丈夫小绿的精子存在问题,于是小蓝就私自跑到医疗机构采用第三人的精子做了试管婴儿手术。


后来孩子出生了,小绿越想越不是滋味,就提出离婚,那么对于他们的这个孩子抚养权该归谁呢?


我们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不论是否离婚,该子女由女方独立抚养。


情形四:


小朱与小棕从恋爱到结婚已经一起生活了十几年,二人事业有成,唯一的不足就是一直没有孩子,因为小朱的子宫不适合生育孩子,二人为了完成心愿,就找到一家医疗机构由小兰代孕,与小兰签订合同,由小兰进行代孕直至孩子出生,对此小朱小棕二人支付五十万作为对价。


后来孩子出生了,怀胎十月小兰与婴儿产生了感情,不肯将婴儿交给小朱夫妻二人,为此对这个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我们说,借腹生子当前来说并不合法,夫妻不能属于孩子法律上的父母,一旦产生纠纷,一般根据“谁分娩,谁为母亲”的原则,依照生理的分娩事实发生法律上的母子关系。


代孕者是孩子的母亲,对孩子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