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约定期限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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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作者:王俊颖 |
那么,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是否必然引起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断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取决于当事人的具体表现。
就本案而言,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确实于2011年催讨过债务,且明确了还款期限,自原告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如果原告催告之时,被告明确表示不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借款,诉讼时效则从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
而如果即便原告于2011年向被告催讨过借款,但并未向被告明确过履行期限,被告也并无不会或不能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则原告的催讨行为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的开始。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进法院及时正确的处理民事纠纷,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法律从来都不保护始终躺在权利上沉睡的人。故而,律师建议,遇有纠纷需要处理,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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