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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刑事诉讼可缺席审判!

来源:夏桂县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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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刑事诉讼可缺席审判!

10月26日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下午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诉法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加强境外追逃。同时,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

署名作者王智杰,在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惩治腐败犯罪为视角》一文中指出: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价值

1、有利于证据的及时调查收集和纠纷的及时解决

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最初期的侦查阶段就有可能听到风声便携带赃款潜逃境外,就可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未能到案而造成案件中止于侦查阶段,并继而造成错失调查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的不利后果并严重拖延案件的侦破进度,而如果适用缺席审判制度,则案件不因犯罪嫌疑人的潜逃而中止,有利于在案件早期对于那些不易保存、容易灭失的重要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存,对于案件的侦破和纠纷的及时解决具有重大作用。

2、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尊严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如果刑事案件因为被告潜逃而中止审理,那么以刑事案件结果为前提的民事案件也就一样得不到及时处理,被害人以及其它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求也就得不到主张,不免让人觉得有牺牲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而过度倾斜保护被告人之嫌,使人产生法律不公的思想观念,这对于依法治国思想的广泛传播是极为不利,对于法律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极为危险的,有损法律尊严。案件的过度拖延,造成效率低下,即使最终案件得到处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没有得到应有的及时维护,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可能丧失恢复或者补救的可能性的,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根据《草案》第二十四条,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因此,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形,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也是可以作出有罪判决的,则附带的民事诉讼可以依此有罪判决及时做出处理,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和法律尊严。

3、有利于极大的提高诉讼效率,伸张司法正义。

可以说,缺席审判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提高诉讼效率,而其最为人所诟病的也在于此。有学者早在2006年的时候就提出了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倡议以及构建设想,然而直至今年才出台了《草案》,其中最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有学者认为缺席审判相对于对席审判而言,剥夺了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同时,被告人未参加庭审,也很难行使辩护权。而在控方本就具有强烈的公权力色彩的情形下,控辩双方可以说已然是较为勉强的平衡了,若是再加上缺席审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其合法权利恐怕很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他们将此举视为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从而追求诉讼效率,并且认为此举不妥。然而,笔者认为,《草案》寻求的是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以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等多元价值之间的价值平衡,并以此为追求,并不是一味的追求效率而要舍弃公正,而是在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形势下和法院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严重匮乏的局面下,通过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方法,对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以求所采取的措施能够针对、有效的处理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当然,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都是诉讼价值之一,而且,程序公正中的司法公正依然应当是刑事诉讼当中首要应当维护的价值,毕竟《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具有很强的公权力色彩,并且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限制甚至是剥夺,所以,司法公正始终都应当是刑事诉讼的第一要义。同时,不管是从司法资源匮乏的角度还是从为了伸张司法正义,及时、准确的解决纠纷以回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角度,诉讼效率都显得是必不可缺的。这就造成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为了维护程序公正,就有可能造成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诉讼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缺席审判,势必需要牺牲一些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所以,这就需要进行价值权衡了,例如,《草案》中对于缺席审判的适用加以严格限制,其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从上可知,缺席审判的适用是以被告人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之后即知晓诉讼情况之后,选择放弃参加庭审的权利的。即缺席审判的适用是有条件限制的,同时,被告人享有参与庭审、与不利于其的证人质证以及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其作为诉讼主体的体现,也是对其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那么,被告人不参加庭审就侵害了其诉讼主体地位了吗?并非如此,相反,何谓权利,是为权力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所以,既然庭审参与权是被告人享有的权利,那么被告人在知晓诉讼情况之后未到案,放弃参加庭审也更加可以视为对其作为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因为,放弃权利也是使用权利的一种方式。所以,《草案》通过制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可以很好地平衡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

结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严厉打击腐败犯罪一直都是党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与之同步的是,近几年来持续进行到监察体制改革以及今年颁布的《监察法》,这些举措都旨在于肃清公务员队伍,打击不正之风。而缺席审判制度也是服务于打击腐败犯罪这一目的的,而且有助于更好的进行反腐败工作,能够更好起到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沈春耀主任在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次会议上对《草案》所作的说明指出,增设刑 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外逃贪官,即增 设缺席审判基于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需要。据此可知,缺席审判的主要目的在于境外追逃追赃,这对于之前那些潜逃境外并由于缺乏生效的定罪判决而被境外国家拒绝引渡的犯罪人来说可谓是毁灭性的打击,同时,也可以说是断绝了腐败犯罪分子的最佳后路,对于反腐败工作可以起到重要作用,所以,缺席审判制度是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当然,对于其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还是有待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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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夏桂县
  • 执业律所: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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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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