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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玩失踪,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获胜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1-25 浏览量:0

  (2019)鲁1092民初1311号周某诉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担任原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获得胜诉判决。2019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某购房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拥有的位于威海市X区XX路XX号“某某”小区XX室房屋出售给原告。在签订本协议当天,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金30000,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后原告又向被告付款103300元,被告于2019年3月4日出具总的收条为133300元。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其提交工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按揭贷款资料,但经原告向银行了解,被告从未按照约定向银行递交原告的任何贷款资料,并无故拒绝履行购房协议,明确告知房屋无法卖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绝履行协议,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及购房款,但被告采取拒接电话、不回短信等方式,至原告起诉时仍拒绝履行合同,亦拒绝返还原告定金及购房款。某某公司系被告于某某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公司书面承诺退还原告购房首付款133300元,应当按照承诺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其逾期未履行,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承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于培时作为XX公司的股东,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购房款1333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3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培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3元、保全费137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本案被告未躲避债务拒绝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获得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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