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148)条
来源:赵明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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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存在问题 | 具体情形 | 整改要求 |
一、公司基本情况 (以下内容参考即可,以官方为准) | |||
1 | 公司住所不一致 | 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 | 变更注册地 |
2 | 经营范围不符 | 无网络接待信息中介 |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 |
3 | 无通信主管部门许可 | 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 |
4 | 其他 | ||
二、应尽未尽义务 | |||
5 | 未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 未制定对出借人资格等真实情况的审核制度 | 按照《办法》第九条(二)规定 |
6 | 未严格执行对出借人资格等真实情况的审核制度或制度不健全 | ||
7 | 未制定对借款人资格等真实情况的审核制度 | ||
8 | 未严格执行对借款人资格等真实情况的审核制度或制度不健全 | ||
9 | 未制定信息真实性审核制度 | ||
10 | 未严格执行信息真实性审核制度或制度不健全 | ||
11 | 未制定融资项目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制度 | ||
12 | 未严格执行融资项目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制度或制度不健全 | ||
13 | 制定相关制度,但审核不严格或并未实际审核 | ||
14 | 其他 | ||
15 | 未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 | 未制定防范欺诈规章制度 | 按照《办法》第九条(三)规定 |
16 | 制定防范欺诈制度但未执行或不具备执行的条件 | ||
17 | 平台发生多起严重欺诈事件 | ||
18 | 其他 | ||
19 | 未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 | 官网无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 | 按照《办法》第九条(四)规定 |
20 | 无相关确保出借人知悉借贷风险留痕 | ||
21 | 其他 | ||
22 | 未按监管要求报送信息 | 未按照金融局、银监局和有关统计部门要求等报送常规性信息 | 按照《办法》第九条(五)规定 |
23 | 为按照金融局和银监局要求报送临时性信息 | ||
24 | 其他 | ||
25 | 未妥善保管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 删除、篡改信息 | 按照《办法》第九条(六)规定 |
26 | 非法买卖信息 | ||
27 | 泄露信息 | ||
其他 | |||
28 | 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 | 未做客户身份识别 | 按照《办法》第九条(七)规定 |
29 | 未做可疑交易报告 | ||
30 | 未做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 | ||
31 | 其他 | ||
三、违反十三项禁令(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 | |||
32 |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 自身在平台上融资 | 按照《办法》第十条(一)规定 |
33 | 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但未予充分信息披露 | ||
34 | 变相为自身融资(如:以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名义进行融资,由平台自身使用等情形) | ||
35 | 其他 | ||
36 |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 以平台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 | 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二)规定 |
37 | 通过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 ||
38 | 平台挪用出借人资金 | ||
39 | 其他 | ||
40 |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 | 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如在官网、APP、协议等渠道中承诺保本保息、承诺代偿等 | 按照《办法》第十条(三)规定 |
41 | 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者以此进行宣传 | ||
42 | 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业务 | ||
43 | 与平台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 ||
44 | 平台与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但没有如实充分披露信息 | ||
45 | 设立债权回购条款 | ||
46 | 其他 | ||
47 |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大规模现下营销 | 通过线下网点自行推介项目,获取资金 | 按照《办法》第二条、第十条(四)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
48 | 委托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公司等)线下推介项目,获取资金 | ||
49 | 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 | ||
50 | 通过电视和广播宣传 | ||
51 | 其他 | ||
52 | 违法发放贷款 | 通过股东,高管发放贷款 | 按照《办法》第十条(五)规定 |
53 | 通过先有资金再找资产端形式发放贷款 | ||
54 | 其他 | ||
55 |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 | 借款人借款期限被拆分成多个短期(或多个短期配成长期),借款人借款期限和投资人投资期限不匹配、不对应 | 按照《办法》第十条(六),以及《P2P整治方案》规定 |
56 | 通过发售打包散标或债权转让类产品进行期限拆分或错配 | ||
57 | 其他 | ||
58 |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 自行发售理财产品,或以“理财”为名义开展宣传推介 | 按照《办法》第十条(七)规定 |
59 | 平台发售理财产品对接非标资产 | ||
60 | 平台产品无法穿透到实际借款人、借款项目,出借人不能与借款人签署借款项目协议 | ||
61 | 代销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等。 | ||
62 | 客户能够通过平台(包括线上渠道,被允许开办的线下支付机构)完成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的选择、申办、购买、支付等环节操作 | ||
63 | 网页和平台上有理财字样,预期收益率等理财产品特征的信息 | ||
64 | 未经允许,平台为其他公司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无显著的客户提示并向其他公司收取代理费,推荐服务费等佣金性质的费用 | ||
65 | 相关协议是购买理财的协议而非借贷合同 | ||
66 | 其他 | ||
67 |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 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 按照《办法》第十条(八)规定 |
68 | 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 ||
69 | 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 | ||
70 | 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 | ||
71 | 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 | ||
72 | 对接典当行 | ||
73 | 对接保理公司 | ||
74 | 对接小额贷款公司 | ||
75 | 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 ||
76 |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济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 商品销售和金融业务捆绑销售 | 按照《办法》第十条(九)规定 |
77 | 其他 | ||
78 |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 平台对融资项目或平台经营信息进行虚构 | 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规定 |
79 | 平台对融资项目或平台经营信息夸大宣传,隐瞒瑕疵及风险 | ||
80 | 平台对收益水平或前景等,用与银行存款利息、银行理财收益率等金融产品收益进行对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 | ||
81 | 平台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 ||
82 | 平台捏造、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 ||
83 | 平台通过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方式,误导公众或出借人 | ||
84 | 其他 | ||
85 |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 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一)规定 |
86 | 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等 | ||
87 | 涉及房地产配资 | ||
88 | 校园网络借贷业务 | ||
89 | 其他 | ||
90 | 存在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 发售股权众筹 | 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 |
91 | 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等其他形式 | ||
92 | 其他禁止性规定 | 违背信息中介定位的其他行为 | |
四、违反风险管理要求 | |||
93 | 借款人或出借人未实名注册 | 平台未要求或未严格执行实名注册 | 按照《办法》第九条(二)规定 |
94 | 其他 | ||
95 | 违反物理场所管理要求 | 从事除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等以外的事物 | 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
96 | 自然人借款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 平台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余额超限额 | 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
97 | 未对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 | 平台未明确投标截止日或募集期限超过20天 | 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
98 | 未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 平台自身资金、与平台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公司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存在账户或现金流混同、交叉等情况 |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99 | 平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平台委托人等个体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存在账户或现金流混同、交叉等情况 | ||
100 | 平台未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 ||
101 | 虽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存管协议,但未切实落实资金存管要求,如存在从存管资金汇总总户账户向往带机构自有账户转账等情形 | ||
102 | 虽已实施资金存管但尚未达到资金存管细则要求 | ||
103 | 其他 | ||
五、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 | |||
104 | 未有充分的技术保障措施 | 为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 | 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
105 | 不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 ||
106 | 未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 | ||
107 | 未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 | ||
108 | 未能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 ||
109 | 未能在成立两年内建立应用及灾备系统设施 | ||
110 | 其他 | ||
111 | 电子签名不符合规定 |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112 | 未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 | ||
113 | 其他 | ||
114 | 未记录并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 | 贷款合同至少保存五年 | 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115 | 其他 | ||
六、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 |||
116 | 存在未经出借人授权,平台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 未经出借人授权,平台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 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117 | 授权不明确 | ||
118 | 其他 | ||
119 | 未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施分级管理 | 未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 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120 | 未制定或未实施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措施 | ||
121 | 存在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行为 | ||
122 | 未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进行分级管理,如设定不同的客户类别、定期开展风险承受能力再评估等 | ||
123 | 其他 | ||
124 | 借款人与出借人信息管理问题 | 不符合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要 | 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125 | 未经同意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目的 | ||
126 |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存储、处理好和分析未在中国境内进行 | ||
127 | 其他 | ||
七、信息披露 | |||
128 | 未对出借人有充分的风险提示 | 未通过合同、官网、APP等出借人可获取的渠道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 | 按照《办法》第九条(四)、第二十六条规定 |
129 | 向出借人提示了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但存在字体不醒目,位置隐藏等出借人易忽略,不易得等情形 | ||
130 | 虽以醒目方式提示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但出借人并未确认 | ||
131 | 其他 | ||
132 | 未按要求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 官网未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 |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条(四)、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表的项目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按照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披露的其他情形。 |
133 | 未披露或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 | ||
134 | 未披露或未充分披露融资项目基本信息 | ||
135 | 未披露或未充分披露风险评估情况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 ||
136 | 未在合理范围内披露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 | ||
137 | 未在合理范围内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 ||
138 | 未在合理范围内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 ||
139 | 未在合理范围内披露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信息安全报告 | ||
140 | 未在合理范围内披露律师事务所合规报告 | ||
141 | 未按照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披露的其他情形。 | ||
八、其他风险提示 | |||
142 | 不良 | 金额较大 | |
143 | 比例较高 | ||
144 | 催收 | 暴力催收 | |
145 | 关联关系 | 复杂 | |
146 | 合作业务平台复杂 | 复杂 | |
147 | 涉及非法集资 | 借款人或平台个人或单位向30人(150人)以上对象进行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存款 | |
148 | 其他 |
以上内容由赵明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赵明洋律师咨询。
赵明洋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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