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可以不进行招标对此如何理解?
来源:张雪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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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 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对此应如何理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 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 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 配套要求;”对该条中的:“附属小型工程”的理解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该小型 工程必须是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其与主体之间密不可分,不具有独立性;
(2)该小型 工程必须是在建工程的附属工程。如果主体已经完工则另当别论;
(3)该小型工程必须 是在建工程设计内容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而不是设计变更才追加的工程。
因此,一项小型工程已包括在原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范围内,只是主体工程招标完成 后,在施工过程中又追加的但不在原设计图纸范围内的,为项目主体提供辅助或配套服 务的相关小型工程即为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至于, “附属小型工程”的规模,目前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项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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