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锋律师

张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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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张雪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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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政府投资的项目在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时,应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招 标发包。

 《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初步设计及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由于上位法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初 步设计审批,采用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的政府投资项目自然也应受该法规制,应当在完 成初步设计审批后招标发包。 而对于简化审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时,至少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招标 发包。这是因为不论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均有明确项目基本条 件的实质要求,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目的在于明确工程项目的建设范围、建设标 准、功能要求等项目基本条件,未完成可行性研究则实质上无法达到《工程总承包办 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要求;发、承包之间对于合同 目的是无法明确的,更何谈合同履行。

 另外,如果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则项目基本条件不明确,双方当事人也无法预见合 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将面临的履约风险,更无法做到合理分配风险,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 产生各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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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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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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