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笔正律师

王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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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家暴、反家暴法的一些汇总

来源:王笔正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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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家庭暴力,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来完成证明;

2.涉及家庭暴力,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3.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禁止骚扰等行为、责令迁出住所及其他措施;

4.人身安全保护令六个月有效,可以申请延期;

5.符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条的,受害人分割共有财产的份额一般不低于70%;针对加害人隐藏或转移财产的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受害方的份额一般不低于80%。(适当份额的照顾);

6.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未知);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第四十条 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第四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

  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说法。加害人往往否认或淡化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受害人则可能淡化自己挨打的事实。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冒着被人耻笑的风险,捏造自己被配偶殴打、凌辱的事实。

  第四十二条 加害人的悔过、保证

  加害人在诉讼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加害人在诉讼期间因其加害行为而对受害人做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证,如无其它实质性的、具体的悔过行动,不应当被认为是真心悔改,也不应当被认为是真正放弃暴力沟通方式的表现,而应当被认为是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另一有效手段,因此不应作为加害人悔改,或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

  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时伴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之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视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证据。

  加害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保证应记录在案。

  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女子的证言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借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立法例,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一般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

  法院判断子女证言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考虑到其有可能受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不当影响,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作证可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相关的记录与证明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曾向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妇联组织、庇护所、村委会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投诉,要求庇护、接受调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寻求过医学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上述机构提供的录音或文字记载,及出具的书面证词、诊断或相关书证,内容符合证据材料要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真实可靠的,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证据。被告人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

  人民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应当将公安机关的接警和出警记录作为重要的证据。

  接警或出警记录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

  出警记录记载了暴力行为、现场描述、双方当事人情绪、第三方在场(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各种因素,查明事实,做出判断。

  报警或出警记录仅记载“家务纠纷、已经处理”等含糊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处理该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证。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取、收集相关证据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以下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1. 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证据;

  2. 由于加害人对家庭财产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与家庭财产数量以及加害人隐匿、转移家庭财产行为有关的证据;

  3. 愿意作证但拒绝出庭的证人的证言。

  经审查确需由人民法院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证,也可以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签发调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证。

第六十三条 加害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的习得性特点,在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但受害人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的除外。

  不能直接认定家庭暴力,但根据间接证据,结合双方在法庭上的表现、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断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非常大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判决由受害方直接抚养子女。

  有证据证明一方不仅实施家庭暴力,而且还伴有赌博、酗酒、吸毒恶习的,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反家暴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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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笔正
  • 执业律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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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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