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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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探望权是怎么行使的?

来源:刘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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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子女的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权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于探望的时间以及地点等通常都会在父母离婚的时候决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时,如果双方未能就子女的探望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法院作出判决,一般会根据双方的综合条件,决定由一方直接抚养,间接抚养方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单独与子女会见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达成协议,当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履行协助探望子女的义务,或采取各种手段阻止对方实现探望权,有权探望子女的的一方可以通过起诉来实现其访问权。


在拒绝执行涉及子女探视的判决或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有责任的个人和单位实施强制措施,如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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