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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来源:易冬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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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5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理解与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的推定规则只有在难以确定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反之,如果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就不能简单地根据推定规则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换言之,要根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保证责任的类型。就保证合同而言,不能从保证合同中没有“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的表述,就认定属于《民法典》第 686 条第 2 款规定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从而认定是一般保证,而应当根据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从实质上确定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对保证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要坚持以下规则:1、保证合同含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解释为一般保证,如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
2、保证合同含有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应当将其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如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责任等类似内容。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的文字表述中有的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有的又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最高院认为,应当认定该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从而认定为一般保证。三、保证合同中常见表述方式的解释。1、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表述的核心是“不能”,“到期”是修饰“不能”的,因此,应当解释为在主债务到期且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表明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性,所以应当解释为一般保证。2、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无法”与“不能”含义相同,根据前段分析,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一般保证。3、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不能按期履行债务”“不能如期履行债务”“不能到期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前述约定不同的是,这一表述的核心是“到期”“按期”“如期”,“不能”是修饰“到期”“按期”“如期”的,其含义是,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主债务人只有到期才有义务履行债务,所以该约定表明,一旦主债务到期,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责任没有顺序性,没有主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当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4、四是保证合同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表述表明,一旦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一事实出现,保证人即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顺序性,没有主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当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5、保证合同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无条件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保证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该约定中的“无条件承担”“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表述,强化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而不是一般保证。四、保证合同中不常见表述方式的解释。保证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通知后一定期间内履行保证债务”。从该约定看不出有主债务人先履行债务,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看不出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解释为一般保证。只是与常见的一般保证不同的是,这里约定的一般保证附有期间,即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通知后“一定期间内”才有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这是一种新类型的约定,不太常见,但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应肯定其效力。从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通知后一定期间内履行保证债务” 的约定形式来看,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连带责任保证,但还是要看实质,即该约定的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五、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其性质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5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根据“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这样的文字表述,应当认定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方式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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