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子律师

黄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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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永州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案例】环境污染案--不予起诉案

来源:黄中子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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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7月,本县某村村民李某、雷某、黄某等数人合股购买了一台自卸拖斗货车,用于运送石材等本地特产和工业产品到深圳。到深圳后,由于找不到货源,经常空车返回本地。八月中旬,黄某等人通过互联网得知,深圳某公司通过互联网及货运信息软件发布空车带货(运送生活垃圾)信息。黄某等人于是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并按照安排,开车到指定地点,通过该地点管理员李某联系垃圾装运、过磅,并偷运至本地一地进行填埋处理,后被查获。经湖南省某科技咨询公司评估,该固体污染物事件造成损失达壹佰余万元。

        办案机关认为,涉案人员等均触犯了《刑法》338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受地点管理员李某亲属委托,我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全案情况,并查阅复制了全案材料。通过仔细查案件材料,我认为公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李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证据不够充分,无法有效证明我的当事人李某构成指控的涉嫌罪名。经向办案单位述明情况,办案单位也采纳了本人意见,在关押月余后改变了对李某的羁押措施,改变为监视居住。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再次向公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在意见书中提出公安机关指控我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无法有效证明我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观点。

公诉机关经过多番考虑,终于于20186月中旬采纳我的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某不起诉。随后,李某被撤销一系列强制措施,安然返回深圳,安心工作。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羁押期间及时提出问题和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改变了羁押方式,由监所羁押改变为监视居住。后又在审查起诉期间,以《律师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详细的指出案件证据不足的问题,让检察机关非常重视,后下达不起诉决定书,以犯罪事实不请、证据不足,作不起诉处理。我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被不起诉提供了理由和依据,打下基础。事实说明,通过仔细详细的辩护工作,找到案件的突破点,对案件的辩护是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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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蓝山县湘粤中路242号(明珠大酒店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中子
  • 执业律所: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31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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